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诉求人应当自觉遵守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群众诉求渠道、长时间占用群众诉求热线;不得恶意骚扰、侮辱、威胁群众诉求平台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