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诉求人应当自觉遵守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群众诉求渠道、长时间占用群众诉求热线;不得恶意骚扰、侮辱、威胁群众诉求平台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