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诉求人应当依法表达诉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及非法行为,扰乱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