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事项应当客观理性、具体明确,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对诉求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恶意攻击、诽谤、诬告或者陷害他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