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财物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