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财物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