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有关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