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并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