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与其他企业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