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承诺与原政策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