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与其他企业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