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向企业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财产被征用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经营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