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前期培养补偿机制,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