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创建品牌,推动企业向数字化转型和绿色环保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