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向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接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