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信息提供主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依据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