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相关收费属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