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