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后,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意见时,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确定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确需临时增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后,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