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的;

(三)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