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未在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改正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未予研究处理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未予执行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