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三十九条有效提出仲裁要求的当事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