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三十八条有效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