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