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