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