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宣传表彰。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