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