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