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