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