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