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