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