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帮扶制度。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