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主次干道搭设舞台、拱门、餐棚、灵棚,抛撒冥币纸钱、焚烧祭品。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