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组织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