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旗帜,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