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禁止高空抛物。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