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私搭乱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禁止违规连接电缆电线、地下管网。

禁止私设门店招牌(匾)、灯箱广告等,禁止在楼顶和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