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十九条有效禁止私搭乱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规连接电缆电线、地下管网。禁止私设门店招牌(匾)、灯箱广告等,禁止在楼顶和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