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十八条有效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高架桥快速通道、人行横道行驶。行人不得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没有信号指示灯的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不得嬉戏、打闹、滞留。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