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高架桥快速通道、人行横道行驶。

行人不得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没有信号指示灯的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不得嬉戏、打闹、滞留。

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