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