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行为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