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吸烟。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