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工作犬和导盲犬除外)犬只出入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