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的行为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粪便;(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