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煤炭、煤层气生产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