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规范各类线缆架设,推进村庄危房改造,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和各种小微水体,开展农村建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保持村庄环境整洁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公共场所和村庄道路堆放、倾倒影响村容村貌的物料。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