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规范各类线缆架设,推进村庄危房改造,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和各种小微水体,开展农村建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保持村庄环境整洁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公共场所和村庄道路堆放、倾倒影响村容村貌的物料。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