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损害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