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害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