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害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