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