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绿地率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金,并处以缺建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