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